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108號
TCDV,111,勞補,108,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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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呂紹業
訴訟代理人 陳美娜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日商喜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野常博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619元(含
資遣費38,195元及工資差額49,42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
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
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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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喜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