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所有權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95號
TCDV,110,訴,95,202202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5號
原 告 陳鳳儀
朱田源
何寬助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複 代理人 曾雋崴律師
徐嘉駿律師
被 告 林瑞清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瑞乾
被 告 林雲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所有權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宣判,茲 因兩造經移付調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