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90號
原 告 陳澄鋒
訴訟代理人 王啓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壬貴等3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750元。惟查:依原告於111年2
月11日提出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陳報狀記載,聲明第1項固追加
請求拆除「4樓」部分之1台監視器,然此項聲明屬於非財產權訴
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另聲明第2項請求則追加請求
金額為550,000元,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應重新核定為550,0
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是本件訴訟依原告追加後
聲明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8,950元(計算式:3000+5950=89
50),原告僅繳納6,750元,尚欠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