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164號
TCDV,110,訴,3164,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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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16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被 告 集玖庄商行林棟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捌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集玖庄商行林棟樑(下稱集玖庄商行)於民國109年5 月20日,向伊借貸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下稱編號1號借 款),約定借款期間自同年月21日起至112年5月21日止,應 按月於每月21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109年5月21日起至11 0年3月27日止,依週年利率1%計算,惟倘中央銀行調整融通 方案影響貸放利率,利率將隨之調整;自同年月28日起則依 中華郵政儲金二年期非大額存款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 利率1.655%機動計算。集玖庄商行又於同年6月25日向伊借 貸50萬元(下稱編號2號借款;與編號1號借款合稱系爭借款 ),約定借款期間自同年月28日起至113年6月28日止,應按 月於每月28日攤還本息,利息自110年6月28日起至同年12月 31日止,依中央銀行轉融通利率(即中央銀行擔保放款融通 利率減週年利率1.4%)加碼週年利率0.9%浮動計息,借款時 之利率為週年利率1%;自111年1月1日起則依中華郵政儲金 二年期非大額存款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405%機 動計算。倘借款人未按期支付本金,其全部借款即視為到期 ,除應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本金自到期日起,逾



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應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應按前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㈡詎集玖庄商行就編號1號借款,僅於110年6月21日繳納計至同 年月20日之本息,於同年7月21日之應繳款日,即未再依約 繳款,截至同年6月21日止,尚有本金63萬8,886元未償;就 編號2號借款,於借款後之次一應繳款日即同年7月28日,亦 未依約繳款。依前揭約定,編號1、2號借款業各於同年月22 日、同年月29日視為全部到期,集玖庄商行已喪失期限利益 ,應立即清償系爭借款本金計113萬8,886元;而中央銀行擔 保放款融通利率自109年3月20日起即為週年利率1.5%,至今 未調整,故集玖庄商行就上開積欠之本金,各應按約定利率 計算,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計付違約金時所對 應之約定利率,即為同一期間計付利息之利率)等情。爰依 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各有明 文。查原告主張前開集玖庄商行向原告借貸系爭借款,惟就 編號1號借款,僅於110年6月21日繳納計至同年月20日之本 息,於同年7月21日之應繳款日,即未再依約繳款,截至同 年6月21日止,尚有本金63萬8,886元未償;就編號2號借款 ,於借款後之次一應繳款日即同年7月28日,亦未依約繳款 ,依約編號1、2號借款業各於同年月22日、同年月29日視為 全部到期,集玖庄商行應立即清償系爭借款本金計113萬8,8 86元。又中央銀行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自109年3月20日起即為 週年利率1.5%,至今未調整等情,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動 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結果、中央銀 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 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央行貼放利率表為證(見本院卷第 19至42、51至54、57、93至97頁),核屬相符。又集玖庄商 行對於上情,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此有本院送達證 書可參(見本院卷第69至71、111頁),其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規定,視同自認。是上揭事實均堪信為真。據此,原告依 前述規定,請求集玖庄商行給付113萬8,886元,及㈠其中編 號1號借款本金餘額63萬8,886元自110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中華郵政儲金二年期非大額存款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碼週年利率1.65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2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㈡其中編 號2號借款本金50萬元自110年6月28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1%,自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 政儲金二年期非大額存款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 40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前述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即屬有據。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集玖庄商行給付113 萬8,8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萬2,286元,應由集玖庄商行 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附表:(幣別均為新臺幣)
編號 原借款金額 積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期間及違約金年利率 1 100萬元 63萬8,886元 自110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儲金二年期非大額存款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655%計算之利息。 自110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50萬元 50萬元 自110年6月28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自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儲金二年期非大額存款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405%計算之利息。 自110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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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