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09號
上 訴 人 亮通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子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青陽間因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1
年1月25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309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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