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02號
上 訴 人 陳豐榮
被上訴人 陳孟宏
陳冠輔
陳宥蓁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
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 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故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1月24日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查詢資料、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