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313號
TCDV,110,訴,1313,2022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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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啟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110年度訴字第1
31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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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