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勞工保險給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157號
TCDV,110,訴,1157,2022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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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峯銘
謝侑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寶珠間因110年度訴字第1157號返還勞
工保險給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計算式:(000000-00000)
×2=65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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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