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95號
原 告 劉世喜
劉寅羯
李瑋宸
劉麗美
劉秀玉
劉蘭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
彭冠寧律師
被 告 劉世發
劉世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劉德清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 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劉德清於民國95年1月19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全體繼承人,各人應繼分 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劉德清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 遺產,前開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 約定,因兩造就前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 64條規定,訴請分割前開遺產,分割方法為:按兩造之應繼 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貳、被告部分:
一、被告劉世發則以:不同意分割前開遺產。按被繼承人生前所 立代筆遺囑(經法院公證),附表一編號1之土地要用來建 家祠即公廳使用,至於附表一編號2之土地現為馬路,政府 並未徵收。
二、被告劉世福則以:被繼承人之意思係附表一編號1之土地要 建公廳使用,不能分割。附表一編號2之土地,伊主張要共 同持有。
參、本院之判斷: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順序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
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第11 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 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為證,自堪 信為真實。被告雖辯稱依被繼承人所立系爭代筆遺囑,附表 一編號1之土地應用以建築公廳,不能分割等語,惟觀之系 爭代筆遺囑記載「一、(九)以下不動產由劉麗美、劉世發、 劉秀玉、劉世福、劉世喜、劉蘭英、劉世章共同繼承用於建 築公廳使用。1.座落於台中縣○○鄉○○段00000地號,面積828 .88平方公尺,已辦理分割中,由其繼承分割後之地號為育 德段379-19地號權利範圍各1/7」,可見系爭遺囑就附表一 編號1之土地,已指定分割方法為由被繼承人之子女7人按應 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即權利範圍各1/7),又被繼承 人之五子劉世章(嗣改名為劉承君)於103年9月9日死亡, 其應繼分為其子即原告劉寅羯、李瑋宸再轉繼承,每人應繼 分為1/14。故系爭遺囑並未禁止繼承人分割附表一編號1之 土地,且附表一所示二筆土地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 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兩造就上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 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前開遺產,即有理由 ,被告前揭所辯,自難採憑。
三、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 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 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 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 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 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 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被繼承人之遺囑 ,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民 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第3項、第1165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就被繼承人劉德清所遺如附表一 編號1之土地,依遺囑所定分割方法,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 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就編號2之土地,亦由兩造依 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如此符合公平原則 ,且將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關係,並不損及被告之利益, 故本院認被繼承人劉德清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 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
肆、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 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 性質所不得不然,故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 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始為公 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附表一:被繼承人劉德清之遺產 編號 財產內容 分割方法 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姓名 應繼分 劉世喜 1/7 劉寅羯 1/14 李瑋宸 1/14 劉麗美 1/7 劉秀玉 1/7 劉蘭英 1/7 劉世發 1/7 劉世福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