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108號
TCDV,110,家繼訴,108,2022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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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
原 告 陳棟樑
陳玉釗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陳玉珠
被 告 江輝田

游玲秀

張淑美
謝何美雪
江仕瑜
江仕琦
何承軒
何明軒
何家源
何家維
何宜潔
兼上十一人
訴訟代理人 何國榮

被 告 何美惠

林益任
林碧秋
林妙瑜
陳品成
陳宏年
楊陳美宜
林正和
陳秀名

何采軒

何宜靜
林聖承


林聖宗

林洪銘


林明德
林美齡

林美雪

林芃佑
林心愛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陳塗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 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 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款至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時就被 繼承人陳塗之遺產範圍僅羅列如附表一編號7號所示之財產 ,迭經變更,嗣於民國110年11月9日主張被繼承人陳塗之遺 產範圍為如附表一編號1號至6號所示(見本院卷一第314頁 ),核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應予准許。  
貳、本件被告江輝田游玲秀、張淑美、何國榮謝何美雪、何 美惠林碧秋林妙瑜陳品成陳宏年楊陳美宜、林正 和、陳秀名江仕瑜江仕琦何承軒何明軒何采軒何家源何家維何宜潔何宜靜林聖承林聖宗、林洪 銘、林明德林美齡林美雪林芃佑林心愛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無正當理由,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 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略以:緣被繼承人陳塗於70年5月14日死亡,遺有 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兩造均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 所示。其中附表一編號6號所示之財產,係被繼承人陳塗出 售其所有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對價,經鈞院提存 所以109年度存字第1416號准予提存在案。被繼承人陳塗就 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以遺囑限定不得分割,及並無因 法令或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因兩造間無法達成分 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裁判分割如附表一 所示之財產。
貳、被告方面:
一、被告林益任則以:提存金及土地部分,均應按繼承人應繼分 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
二、被告江輝田游玲秀、張淑美、何國榮謝何美雪江仕瑜江仕琦何承軒何明軒何家源何家維何宜潔未於 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渠等以前到庭陳述略以:同意原 告之主張等語。
三、被告陳品成林美齡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渠等以 前到庭陳述略以:提存金及土地部分,均應按繼承人應繼分 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
四、被告何美惠林碧秋林妙瑜陳宏年楊陳美宜林正和陳秀名何采軒何宜靜林聖承林聖宗林洪銘、林 明德林美雪林芃佑林心愛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叁、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 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 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 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及第1141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 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 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 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經查:(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塗於70年5月1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 所示之財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陳塗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 表二所示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416號提存通知書附卷可稽(見 本院卷一第29頁至140頁、第177頁至189頁、第205頁至217



頁、第365頁至461頁;110年度豐簡字第161號卷第23頁、第 27頁)。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資料查詢表、索引卡查詢- 當 事人姓名查詢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41頁至301頁),復為被 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二)準此,本件被繼承人陳塗所遺應予分割之遺產範圍,應為如 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財產。又本件兩造就被繼承人陳塗之遺 產無法協議分割,而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 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議, 或被繼承人陳塗有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或定分割遺產之方 法,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裁 判分割兩造公同共有之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自屬有據。二、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 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 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 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 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 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 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變賣共有物時,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30 條第2 項、第824 條第2 項、第3 項、第7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 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共有土 地之使用現況,並顧及分割後全體之通路及全體共有人之利 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 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 3468號、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本件 原告請求就被繼承人陳塗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按兩造如附 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本院審酌如附表一編號1號 至5號所示之不動產部分,將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並不 損及各繼承人之利益,各繼承人若取得分別共有,對於所分 得之應有部分均得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且兩造未來可 依協議為利用、分管,或依土地法規定予以處分,以追求不 動產之利用效率,對各繼承人並無不利,亦無因各繼承人所 受分配之價值不同,而有相互找補問題,且與法無違;暨考 量不動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分割之公平性,認附表一編號 1號至5號所示之不動產,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 採取分別共有方式分割,應屬妥適公平。而附表一編號6號



所示之提存款新臺幣(下同)35萬7,589元(若有孳息,含 孳息)為兩造公同共有之遺產,因該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 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而領取該提存 金,原告請求裁判分割以消滅該提存物之公同共有關係,即 無不合。又因提存物性質係可分,故原告請求以原物分配, 由兩造按應繼分之比例分割,自屬公平適當。故兩造就附表 一編號6號所示之提存款35萬7,589元(若有孳息,含孳息) ,應按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由兩造各自取得,爰判決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肆、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 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 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訴訟費 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第85條第1 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附表一:被繼承人陳塗所遺之財產
編號 種類 財產所在 面積/金額 (新臺幣/元) 權利範圍 本院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重測前為同區陳平段0010之0000地號) 730.00㎡ 356分之4 由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31.00㎡ 356分之4 由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26.00㎡ 356分之4 由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13.00㎡ 356分之4 由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35.00㎡ 356分之4 由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 現金 提存款 357,589元 由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單獨取得
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
編號 姓 名 應繼分 編號 姓 名 應繼分 1 陳棟樑 1/8 18 江仕瑜 1/32 2 陳玉釗 1/8 19 江仕琦 1/32 3 陳玉珠 1/8 20 何承軒 1/160 4 江輝田 1/16 21 何明軒 1/160 5 游玲秀 1/160 22 何采軒 1/160 6 張淑美 1/200 23 何家源 1/200 7 何國榮 1/40 24 何家維 1/200 8 謝何美雪 1/40 25 何宜潔 1/200 9 何美惠 1/40 26 何宜靜 1/200 10 林益任 1/24 27 林聖承 1/120 11 林碧秋 1/24 28 林聖宗 1/120 12 林妙瑜 1/24 29 林洪銘 1/40 13 陳品成 1/40 30 林明德 1/40 14 陳宏年 1/40 31 林美齡 1/40 15 楊陳美宜 1/40 32 林美雪 1/40 16 林正和 1/120 33 林芃佑 1/80 17 陳秀名 1/40 34 林心愛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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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