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33號
原 告 鄭萬松
被 告 全彤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瑞鴻 原住○○市○鎮區○○街00○0號9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被告之 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居住所,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25日寄 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勞動 事件法第1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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