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10年度,142號
TCDV,110,勞小,142,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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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142號
原 告 林莘宜
被 告 沐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政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33元,惟嗣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本件行言詞辯論程
序時,當庭追加請求被告償還代墊款48,439元,由於此訴訟標的
並非勞工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起訴,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之條文適用
,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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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沐德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