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134號
TCDV,109,勞訴,134,2022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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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34號
原 告 謝宗翰
邱言德
顏綵慧
姜云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靜儒律師
被 告 浮雲客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複代理 人 陳律安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3月11日下午2時整在民事第五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年2月23日上午11時 在民事第五法庭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 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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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浮雲客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