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資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1年度執聲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資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資詮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 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 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 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 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 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經本院函請受刑人於 文到後7日內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該函 文業已合法送達受刑人,惟受刑人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等情 ,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足憑,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再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 間間隔、侵害法益,暨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 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依限制加重原則,應定其應 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 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妨害自由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8日 109年10月30日 110年4月19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4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185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42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14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404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808號 110年度簡字第1082號 判決日期 110年7月12日 110年7月30日 110年10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404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808號 110年度簡字第10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8月17日 110年8月31日 110年12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646號(編號1至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62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40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884號(編號1至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626號裁定應執行拘役40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53號 (編號3至5經判決應執行拘役50日)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0年4月26日 110年4月26日22時至同年月27日10時許間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14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214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082號 110年度簡字第108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19日 110年10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082號 110年度簡字第10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9日 110年12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53號 (編號3至5經判決應執行拘役50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53號 (編號3至5經判決應執行拘役5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