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582號
TCDM,111,聲,582,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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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揚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揚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揚程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 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 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 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規 定。惟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 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 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 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 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 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 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 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 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



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 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徐揚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毀棄損壞 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及本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 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 可資憑考。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各罪,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30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 月確定等情,有該等裁判書與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 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 第51條第5款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所 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 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是經審核上開各 節,併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態樣與情節、各罪時間、空間之 密接程度、侵害法益之異同、所犯之罪數、及實現刑罰經濟 功能之相關刑事政策、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前科素行, 而為整體評價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另本案聲 請就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情節尚稱 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核無必要再依最高法院刑 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令受刑人以言 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編號1、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無須 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徐揚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毀損他人物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7月初之某日至109年9月15日 109年7月3日 109年1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202、3637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202、3637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4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299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907號 110年度豐簡字第504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3月31日 110年8月5日 110年11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299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348號 110年度豐簡字第504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0年7月22日(撤回上訴)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2月7日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978號(編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814號(編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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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