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莙羚
具 保 人 呂昇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
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昇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呂昇邁因受刑人呂莙羚詐欺案件,經 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0年6月4日依本院 指定之保證金額1萬元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受刑人因而獲 釋,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卷可稽 。茲受刑人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97號判決處 刑確定,聲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 庭,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期帶 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無著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該 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憑,堪認受刑 人顯已逃匿。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洵為正當,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倨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