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1年度,20號
TCDM,111,簡附民,20,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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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陳建山
被 告 李永鵬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簡字第90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簡易程序,刑 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 序可資依附,自然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 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進而言之,在刑事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案件 尚未判決,其訴訟繫屬尚在,猶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 舉輕以明重,在刑事簡易程序,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 件之繫屬已不存在,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臺灣高等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 果參照)。
二、查被告李永鵬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58號提起公訴及以110年度偵字第 14509號、第22182號、第26026號、110年度偵緝字第71號、 第72號、第73號、第74號移送併辦,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 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院業於民國111年2月10日以110年度金簡字第90號簡易 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而原告係於111年2月11日始具狀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並繫屬本院等情,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蓋印之本院收發室收件章在卷可 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 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 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原告本件起訴雖非合法,惟倘被告或檢察官對於上開刑事案



件提起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規定,原告仍得於 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審理之第二審法院重行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倘被告或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者,原告仍得另行向本 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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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