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熒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 年度執聲字第399 號、
110 年度緩字第1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件編號1 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熒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32402 號為緩起訴處分 ,於民國109 年12月30日確定,至110 年12月29日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商標商品(詳附件編號1 至10 ),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 第259 條之1 、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 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 卡、貨幣等是(95年7 月1 日生效之刑法第40條修正理由參 照)。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32402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9 年12 月30日確定,至110 年12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前開案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附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件編號 1 至10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 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販賣之商品乙情,業據被告於警 詢、偵訊中供述至明(偵卷第17至27、206 頁),復有扣押 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偵卷第47至49頁)。揆諸前揭說明,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 、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就扣案如附件編號1 至10所示之物均
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商標法 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盧弈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附件: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9 年度保管字第5043號 扣押物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