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雯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
年度執聲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寶可夢」商標遊戲卡貳包均沒收。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雯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智慧財 產及商業法院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以11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24判決上訴駁回,於110年12月1日無罪確定。本案扣押之仿 冒寶可夢商標遊戲卡(詳109年度偵字第11534號卷第93頁扣 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續 字第15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09年度中智簡字第 78號辦決論罪科刑,復經受刑人上訴後經本院以110年度智 簡上字第2號撤銷改判無罪,末經檢察官上訴後經智慧財產 及商業法院以11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此有上開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判決書在卷可憑。又 扣案之仿冒寶可夢商標遊戲卡2包,經鑑定為侵害商標之物 ,此有鑑定意見書在卷可查(見偵卷第95-99頁),足認係 侵害商標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四、末聲請意旨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偵卷第93頁之扣押物品清單中 記載之「仿冒寶可夢商標遊戲卡1076個」部分,該等物品業 經本院於110年度智簡上字第2號判決中宣告沒收(見該判決 第8-9頁),復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110年度刑智上訴字 第24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而確定,是上開物品業經法院宣
告沒收,此部分聲請意旨係重複對同一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40條 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