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正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
289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21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正揚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289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12月9日確 定,於110年12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玻璃 吸食器1組(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詳109 年度偵字第12898卷第99頁,109年度保管字第1991號扣押物 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屬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毒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之。另本案扣押之吸食器1組(詳109年度偵字第12 898卷第99頁,109年度保管字第199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 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爰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 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 解釋可參。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再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 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 )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 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
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39號研討結果參照)。再按欲宣告沒收之違禁物,原則上應 於有罪判決時,一併宣告沒收,僅於犯罪行為因法律上或事 實上之原因,對於行為人為不起訴處分時,或經起訴後因上 開原因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因未為有罪之判決, 案內之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始得由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易言之,除該違禁物係無主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 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予以宣告沒收外,仍須該違禁物係犯人 所有,或雖非犯人所有,然與犯人之犯行有某種程度之關連 ,始得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對該犯人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之 ,或對該犯人單獨宣告沒收;非謂凡違禁物即得對任何人為 沒收之宣告。
三、經查:
(一)被告因無故持有內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玻璃吸食器,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經臺中地檢署以109年度偵字第12898號為緩起訴處分,再 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9年度上職議字第6 749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9年12月9日 至110年12月8日止,已按規定履行完成,緩起訴期滿未經 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內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玻璃 吸食器1組,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以氣相層 析質譜法(GC/MS)檢驗,檢出結果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 麻酚,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5月15日草療鑑字 第1090500148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09年 度偵字第12898卷〈下稱偵卷〉第103頁),因其上已沾黏之 毒品而無從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 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 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揭規 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 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三)聲請人雖就扣案「未經指定鑑驗之玻璃吸食器1組」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然該未經指定鑑驗之玻璃吸食器1組 並未經鑑驗證明其上有殘留毒品成分,尚無從認係違禁物 而宣告沒收銷燬。卷內復無其他證據證明「未經指定鑑驗 之玻璃吸食器1組」與被告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 何關連,被告持有「未經指定鑑驗之玻璃吸食器1組」之 行為顯非檢察官上開就被告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之緩 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被告雖於偵訊時供承該未經指定鑑驗
之吸食器1組為其所有供其施用大麻之用等語(見偵卷第7 0頁),而本院核閱全卷,未見檢察官就被告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行為為任何處置,自不得認該未經鑑驗之玻璃吸食 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準此 ,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附表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備註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品外觀:玻璃吸食器 送驗數量:乙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5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90500148號鑑驗書(見偵卷第103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保管字第1991號編號1〉(見偵卷第9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