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66號
TCDM,111,單禁沒,166,202202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犯人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39號,11
1年度他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一一一年度他字第六八四號「謝惠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扣案大麻種子伍顆,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111年 度他字第684號被告「謝惠娜」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因查無犯罪嫌疑人,業於民國111年1月27日簽結,而 扣案種子15顆經送鑑定,抽樣10顆進行發芽試驗,其中9顆 具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剩餘大麻種子5顆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屬違禁物,依刑 法第40條第2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件沒收物所在地在本院 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 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明時,案內違禁物既未經裁判 沒收,檢察官自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 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 例意旨參照)。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指之第二級毒品,係指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 汀、潘他唑新及該條例附表二所列之相類製品,其中並未列 明大麻種子,參以大麻種子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3條第2 項、第14條第2項、第4項規定,不得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 、販賣,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不得持有,立法者既 特意獨立於製造、運輸、販賣、持有第一、二、三級毒品之 罪責條文外而就大麻種子等物品另設處罰規定,顯見立法者 有意排除大麻種子涵蓋於「毒品」範圍內,故大麻種子應尚 非第二級毒品,無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予以沒收銷燬之。惟大麻種子既依上揭規定,不得意圖 供栽種之用而運輸、販賣,不得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不 得持有,且行政院依據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



「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第1點第3款規定亦將「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大麻種子」列為管制進出口物品,是以,大麻種子應屬違禁 物甚明,而得依前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單 獨宣告沒收。
四、經查:  
(一)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獲來自荷蘭國際郵件(收件人「謝惠 娜」、收件地址臺中市北區《詳細地址詳卷》)夾藏疑似大麻 種子15顆,將上開種子送鑑定,抽樣10顆進行發芽試驗,其 中9顆具發芽能力,且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財政部關 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法務部調查局110年9 月23日調科壹字第11023207720號鑑定書在附卷可佐。堪認 扣案之種子確係大麻種子,屬違禁物無訛。
(二)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將上開案件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偵查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調查結果全 國姓名謝惠娜者與收件地址均無地緣關係,清查收件地址住 戶、建物所有人仍無法查得犯罪嫌疑人為由,以111年度他 字第684號簽結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函送卷 證、檢察官簽呈在卷可稽,經本院審酌本件卷內證據,堪認 本案犯人不明。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 燬大麻種子,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大麻種子送鑑驗取樣 耗損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毋庸諭知沒收。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