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37號
TCDM,111,單禁沒,137,2022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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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佳洋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215
0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
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被告葉佳洋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 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凌晨某時,在其臺中市○區○○街0 0○0號4樓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加水放入注射針筒後 注射入其體内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時地以將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1時27分許,在臺中市○ ○區○○路000號前,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闖紅燈為警攔查,經其同意後執行搜索,當場在其包包内扣 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975公克,本 署109年度安保字第1061號)、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 淨重0.73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保字第343號 )、吸食器l組(109年度保管字第3628號),並經其同意後 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均呈陽性反應而查獲。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 告偵辦。㈡被告葉佳洋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 於109年9月27日7時許,在新北市樹林區鎮前街某公園廁所 内,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加水置至針筒注射至其體内方式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9月27日21時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 某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曱基安非他 命1次。嗣於109年9月27日19時5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 街000號前時,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其同意後執行搜索 ,當場扣得其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381 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保字第51號)及針射 針筒1支(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 管字第1015號)



,並經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嗎啡、可待因、安非他 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而查獲。又被告前另案因施用 毒品,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 0年度毒偵緝字第373號(下稱前案)依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 407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 後,認為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年11月29日釋放, 並於110年12月3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案不起訴處分書 在卷可稽。被告本件上開施用毒品犯行因均在前案執行觀察 勒戒前,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另行簽結。上開扣案之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共計4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分別 經送鑑驗而驗出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700276號鑑驗書及臺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 編號DAA1749)各1紙在卷可參,因均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規 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查扣之吸食器1組及注射針筒1支 ,則為被告所持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自承在卷, 爰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及宣告沒收 。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 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 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 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法 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 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葉佳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為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 ,於110年11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而上開2案分別於110年1 2月14日及同年月15日因被告前案效力所及另行簽結等情, 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呈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移轉管轄簽呈各1份附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09毒偵 2150卷第305至307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毒偵6766卷 第45至46頁)。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為0.3975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21 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276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109毒偵215 0號卷第143頁),足認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確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總為0.73 公克)、附表編號3所示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為0.381公 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9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92 301629號鑑驗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11月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17 49)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中地檢署109毒偵2150號卷第121 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毒偵6766卷第43頁),足認扣 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粉末3包及米白色粉末1包,均確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再 者,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5之吸食器1組及注射針筒1支均係被 告所有,且供其施用上開2案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所用之物一節,業據被告於偵查時供陳明確(見臺中地 檢署109毒偵2150卷第50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毒偵67 66卷第38頁反面),均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 條第2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驗結果 備註 1 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 送驗數量:0.4029公克驗餘數量:0.3975公克鑑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 參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276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109毒偵2150號卷第143頁) 2 粉末3包 合計淨重:0.74公克 驗餘淨重:0.73公克 鑑驗結果:海洛因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9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629號鑑驗書(見109毒偵2150號卷第121頁) 3 米白色粉末1包 毛重:0.67公克 淨重:0.38公克 使用量:0.002公克 剩餘量:0.381公克 鑑驗結果:海洛因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1749,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毒偵6766卷第43頁) 4 吸食器1組 無 5 注射針筒1支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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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