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136號
TCDM,111,單禁沒,136,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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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禦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殘渣袋貳個,及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錠劑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伍玖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3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殘渣袋2個(110年度保管字第5036號)及錠劑1包(驗 餘淨重0.3599公克;110年度安保字第1457號)為違禁物。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 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經 查:
(一)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0年9月2日中午12時1 0分許為警採尿前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 不詳方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凌 晨4時56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安和路與福科路交岔口,因 倒臥路旁為警帶回所查驗身份,始悉其另案通緝而予以逮捕 ,員警並在民眾拾得被告遺落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前之黑色行李袋內,扣得吸食器1組、殘渣袋2個及錠劑1包 (驗餘淨重0.3599公克)等物。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則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 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3號偵查卷宗等 相關資料在卷可按。
(二)扣案之吸食器1組、殘渣袋2個(各殘留送驗數量為淨重0.211



5公克之橙色粉末檢品、淨重0.0713公克之褐色粉末檢品, 檢後檢品均用罄)及錠劑1包(驗餘淨重0.3599公克),經送鑑 驗,均檢出殘留或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00900173號 鑑驗書在卷足參;又該等吸食器、殘渣袋及錠劑包裝袋,依 現今科技水準尚難將其上所沾黏之微量毒品加以完全析離, 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是該等吸食器、殘渣袋及錠劑(含包裝 袋),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至因送鑑用罄之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
(三)綜上,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 揭說明,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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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