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0年度,1204號
TCDM,110,金訴,1204,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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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12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君諺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張文源


(於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4
68號、110年度偵字第3215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君諺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8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張文源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9主文欄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君諺張文源 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林君諺就附表編號1至8所為、被告張文源就附表編號 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並 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論處。被告林君諺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共8次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 論併罰。被告林君諺與共犯周宏育(所為犯行,由本院另行 審理)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犯行均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張文源與共犯周 宏育(所為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理)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 ,就附表編號9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
(二)被告林君諺有起訴書所指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依司



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 生警惕,故意再犯本案犯行,足見前罪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 ,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衡量本案犯罪情節及其所侵 害之法益,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2人無視於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取財犯罪之決 心, 執意以身試法,且正值年輕力強之年齡,不思循正當 途徑以 謀取生活所需,反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 向民眾施詐行騙,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均值非難,且 嚴重損害社會互信之基礎,所造成之損害難認輕微,暨考量 其等在詐欺集團之分工角色,犯罪後承認犯行,態度尚佳等 一切情狀,就被告林君諺部分,分別諭知如附表編號1至8主 文欄所示之刑;就被告張文源部分,諭知如附表編號9主文 欄所示之刑。復衡酌被告林君諺之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 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 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 遞增,考量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 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部分:
 1.本件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2人有因其等犯行而實際獲 取報酬,被告2人本身尚無犯罪所得,無從宣告沒收。 2.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前揭洗錢防制法關聯客體之沒收,核 其性質應屬刑法犯罪工具沒收之特別規定,惟上開條文雖採 義務沒收主義,卻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此部分條文之解釋自應回歸適用原則性之規範, 即參諸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以屬於犯人行為人所有者為 限,始應予沒收。查本件被害人轉帳入人頭帳戶之款項,經 被告2人提領後已轉交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被告2人已不具所 有權,依法自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 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檢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添興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其中附表一編號4) 林君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2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其中附表一編號5) 林君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3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其中附表一編號6) 林君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其中附表一編號7) 林君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其中附表一編號8) 林君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其中附表一編號9) 林君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其中附表一編號10) 林君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8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其中附表一編號11) 林君諺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 張文源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15949號
110年度偵字第31468號
110年度偵字第32157號
110年度偵字第38897號
  被   告 周宏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巷0號 (在押)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君諺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13樓之2            居臺中市○○區○○街0號4樓之2            (另案於法務部○○○○○○○○○○○服刑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文源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0路000○00號13             樓
            (另案於法務部○○○○○○○○○○○服刑中,並借提至法務部○○○○○○○○○暫收容)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110年度偵字第15949、32157號案件:周宏、林君諺加入詐 騙集團擔任提款車手(2人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另案均已起 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周宏乃與「小莫」、「旺仔



及詐騙話務機房成員(如提款者為林君諺,共犯成員再加上 林君諺)等人,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 意聯絡,由詐騙話務機房成員去電被害人使其陷於錯誤而匯 款後,周宏再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款而領出犯罪所得,並 將現金交付予「旺仔」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附表一當中 係林君諺提款部分,則係由林君諺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款, 提款完後將金錢及人頭帳戶提款卡交付予周宏,周宏再將 現金轉交予上游)。經警於民國110年4月22日晚間8時41分 許,在周宏居所扣得附表一所示各該人頭帳戶之提款卡, 因而循線查悉上情(周宏、林君諺所涉犯行及被害人身分 及匯款情形,均如附表一所示)。
二、110年度偵字第31468號案件:周宏、張文源加入詐騙集團 擔任提款車手(2人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另案均已起訴,不 在本件起訴範圍),周宏、張文源乃與「大發林」、「凱 文」、詐欺話務機房成員等人,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 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話務機房成員自110年5月 1日晚間8時13分許去電曾亮筠,接續謊稱商家及郵局人員, 佯稱將其誤設為VIP會員,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 云,曾亮筠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後,於11 0年5月2日下午3時25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9985元 至涂勝洋開立之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內 ;曾亮筠並於同日下午3時35分許,存款2萬9985元至上揭涂 勝洋開立之陽信銀行帳戶;並於同日下午3時52分許,存款2 萬9985元至涂勝洋開立之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嗣詐騙集團成員再向曾亮筠謊稱提款卡有問題,曾亮 筠乃再依對方指示,於同日下午4時35分許,將其開立之中 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放置在臺 中市○○區○○路0段000○00號「家樂福青海店」1樓編號16號置 物櫃內,曾亮筠再將提款卡密碼及置物櫃櫃號及開鎖密碼告 知詐騙話務機房成員;其後張文源於同日晚間6時13分許, 前往上揭置物櫃領取上開曾亮筠遭詐騙而放置之提款卡,將 之帶至臺中市中區中華路與篤行路交岔路口後,於同日晚間 7時26分許交付予周宏,周宏隨即於同日晚間7時34分許, 持該提款卡,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7-11便利商店鑫 中華門市」之自動櫃員機,盜領曾亮筠上揭帳戶內存款1000 元;周宏復於同日7時36分許,至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 「全家便利商店臺灣大道門市」之自動櫃員機,盜領曾亮筠 上揭帳戶內存款5000元,其後周宏並將上揭金錢匯予到不 詳帳戶,張文源周宏乃共同領取曾亮筠遭詐騙之金融卡 及其內之6000元現金,並隱匿犯罪所得6000元之去向、所在



而難以追查。
三、110年度偵字第38897號案件:周宏因詐欺案遭羈押,於110 年6月30日經法院認為無羈押必要而裁定釋放後,仍不知悔 改,復擔任詐欺集團之「取簿手」而至超商提領所詐得之人 頭帳戶包裹。周宏乃與上游「勇敢牛牛」、潘姓男子及詐 欺話務機房成員等人,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之犯 意聯絡,由詐欺話務機房成員去電向被害人行騙而使被害人 透過7-11便利商店之交貨便店到店包裹寄出自己開立之金融 帳戶金融卡後,由周宏依潘姓男子之指示、並依「勇敢牛 牛」之監督,前往便利商店領取向被害人詐得之人頭戶包裹 。經警於110年12月1日下午1時54分許,將甫領取詐欺包裹 之周宏當場逮捕,並扣得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包裹等物 。
四、案經籃郁婷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提出告訴、吳岱玲 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提出告訴、林亮志向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提出告訴、王乙蓉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 康分局提出告訴、劉兆明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提出告訴 、吳家康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提出告訴、賴相如向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提出告訴、蔡馨怡向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竹北分局提出告訴、姜君翰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 分局提出告訴、林懿曜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提出告 訴、張榕玲向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提出告訴、楊家豪向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提出告訴後,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報告偵辦、暨由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案經曾亮筠 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案經郭姵妏向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提出告訴後,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110年度偵字第15949、32157號案件(即犯罪事實欄一、亦 即附表一所示犯行)之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周宏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於提款車手案件中大致坦承上揭犯行。 2 被告林君諺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於提款車手案件中大致坦承上揭犯行。 3 證人即告訴人籃郁婷於警詢中之證述、手機及電腦轉帳照片、手機通話明細照片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其受詐騙及匯款過程。 4 證人即告訴人吳岱玲於警詢中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其受詐騙及匯款過程。 5 證人即告訴人林亮志於警詢中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轉帳照片、手機通話明細照片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其受詐騙及匯款過程。 6 證人即告訴人王乙蓉於警詢中之證述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其受詐騙及匯款過程。 7 證人即告訴人劉兆明於警詢中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款單、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其受詐騙及匯款過程。 8 證人即被害人吳儀軒於警詢中之證述、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點數卡購買收據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其受詐騙及匯款過程。 9 證人即告訴人吳家康於警詢中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手機通話明細照片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其受詐騙及匯款過程。 10 證人即告訴人賴相如於警詢中之證述、存摺封面影本、手機通話明細照片、Line通訊軟體訊息照片、手機轉帳照片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其受詐騙及匯款過程。 11 證人即告訴人蔡馨怡於警詢中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明細照片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其受詐騙及匯款過程。 12 證人即被害人李欣諭於警詢中之證述、匯款明細照片、手機通話明細照片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其受詐騙及匯款過程。 13 證人即告訴人姜君翰於警詢中之證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轉帳簡訊照片、手機通話明細照片及訊息照片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其受詐騙及匯款過程。 14 證人即告訴人林懿曜於警詢中之證述、點數卡購買證明、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通話明細照片、自動櫃員機操作照片及手機顯示存款餘額照片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其受詐騙及匯款過程。 15 證人即告訴人張榕玲於警詢中之證述、手機通話明細照片、帳戶交易明細、匯款單、存摺封面影本、與客服對話照片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其受詐騙及匯款過程。 16 證人即告訴人楊家豪於警詢中之證述、轉帳紀錄照片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其受詐騙及匯款過程。 17 臺中市政府警察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被告周宏扣案之提款卡8張 證明被告周宏之犯罪事實。 18 搜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手機帳號照片 佐證上揭犯罪事實。 19 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翻拍照片 證明被告周宏、林君諺提款之犯行。 20 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7個人頭帳戶之帳戶交易明細 相關金流,證明上揭犯罪事實。 二、110年度偵字第31468號案件(即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 )之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周宏於警詢之自白 坦承上揭犯罪事實。 2 被告張文源於警詢之自白 大致坦承上揭犯行。 3 另案被告涂勝洋於警詢中之供述 其將名下3個帳戶交付予詐騙集團使用之事實。 4 證人即告訴人曾亮筠於警詢中之證述、Line通訊軟體訊息翻拍照片、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存摺內頁影本 其受騙匯款、存款及寄出提款卡及遭盜領款之過程。 5 監視器翻拍照片 告訴人曾亮筠放置提款卡、被告張文源拿取並轉交被告周宏、被告周宏提款之過程。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6 告訴人曾亮筠上揭郵局帳戶、涂勝洋上揭遠東銀行帳戶、陽信銀行帳戶之開戶人資料及交易明細 相關金流,證明上揭犯罪事實。 三、110年度偵字第38897號案件(即犯罪事實欄「三」、亦即附 表二所示犯行)之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周宏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上揭犯罪事實。 2 同案被告周鈺倫於警詢之供述 其駕車搭載被告周宏前往領取包裹之事實。 3 證人即被害人金志雄於警詢中之證述、存摺封面影本、Line通訊軟體訊息翻拍照片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其受騙寄出金融卡之過程。 4 證人即告訴人郭姵妏於警詢中之證述、貨物進度查詢畫面、寄件收據、「家庭代工網」臉書廣告照片、對話訊息照片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其受騙寄出金融卡之過程。 5 7-11便利商店取件繳款收件 證明被告周宏領取如附表二所示包裹之事實。 6 被告周宏與詐欺集團上游間telegram通訊軟體訊息翻拍照片(含包裹取件資訊)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7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之金融卡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8 扣案物及蒐證照片 佐證上揭犯罪事實。 四、核被告周宏如附表一編號1至14、犯罪事實欄「二」所為, 核被告林君諺如附表一編號4至11所為、核被告張文源如犯 罪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隱匿犯罪 所得去向、所在)等罪嫌。對同一被害人犯行所涉2罪,為 想像競合,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而依加重詐欺取財 罪名處斷。核被告周宏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為,係犯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等罪嫌( 共2罪)。被告周宏所涉17起加重詐欺、被告林君諺所涉8 起加重詐欺,各起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就附表一各起犯行,被告周宏與「小莫」、「旺仔」及 詐騙話務機房成員(其中附表一編號4至11所示各起犯行, 再加上被告林君諺);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被告 周宏、張文源與「大發林」、「凱文」、詐欺話務機房成 員;就附表二各起犯行,被告周宏與「勇敢牛牛」、潘姓 男子及詐欺話務機房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 以共同正犯。被告林君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中簡字第95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於108年12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可考,故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案應 無必須量處法定刑最低度刑,否則所處刑度會過度干預人身 自由之情事,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林君諺加 重其刑。犯罪所得部分,依被告林君諺於其他擔任車手詐欺 案件之警詢中所述(見110年度偵卷第15949號卷第102頁) 其擔任提款車手之報酬為提款金額之3%,建請貴院視辯論終 結時和解及將犯罪所得合法發還被害人之情形後,依此基準 計算被告周宏、林君諺之本案犯罪所得數額,並依刑法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將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警方搜 索時扣得被告周宏之9萬2000元現金供沒收、追徵)。自周 宏扣案之手機2支,為其所有之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洪佳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徐佳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被告周宏、林君諺犯行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 遭詐匯款原因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1 籃郁婷 自110年4月17日晚間8時22分許接到詐騙電話,對方冒稱網路商家佯稱會重覆扣款,需依指示匯款以取消云云,籃郁婷因而匯款 110年4月17日晚間9時17分許、21分許 4萬9985元、4萬9998元 張杏綺開立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宏 110年4月17日晚間9時33分許、34分許、42分許、44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000號「OK便利商店臺中光復店」(前2筆)、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鑫貴店」(後2筆) 3筆各2萬元、1萬9000元 2 吳岱玲 自110年4月17日晚間9時許起接到詐騙電話,對方冒稱網路商家佯稱會重覆扣款,需依指示匯款以取消云云,吳岱玲因存款 110年4月17日晚間10時19分許 2萬9985元 張杏綺開立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宏 110年4月17日晚間10時30分許、30分許 不詳 2萬元、2萬元 3 林亮志 自110年4月19日下午3時55分許起接到詐騙電話,對方冒稱網路商家佯稱會重覆扣款,需依指示匯款以取消云云,林亮志因而匯款、存款 110年4月19日下午4時40分許、5時36分許、44分許 4萬9985元、2萬9985元、2萬9985元 唐翊維開立之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按:人頭帳戶提款於110年4月22日自周宏居所內扣得,故認周宏為共犯) 110年4月19日下午4時49分許、50分許、下午5時41分許、42分許、46分許、47分許 不詳 3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1萬元 4 王乙蓉 自110年4月19日下午4時52分許起接到詐騙電話,對方冒稱網路商家佯稱會重覆扣款,需依指示匯款以取消云云,王乙蓉因而匯款 110年4月19日晚間6時5分許、8分許 110年4月19日下午5時59分許 4萬9985元、4萬9985元 4萬元 蕭皓文開立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唐翊維開立之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宏林君諺 不詳 110年4月19日晚間6時13分許、13分許、14分許 同日晚間6時16分許、17分許 110年4月19日晚間6時3分許、5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000號「OK便利商店臺中光復店」 同上 不詳 3筆各2萬元 2筆各2萬元 2筆各2萬元 5 劉兆明 自110年4月19日晚間7時32分許起接到詐騙電話,對方冒稱網路商家佯稱要再付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止付云云,劉兆明因而匯款 110年4月19日晚間8時20分許、39分許、40分許 2萬9985元、4萬9985元、2萬5103元 王鈺庭開立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君諺 110年4月19日晚間8時25分許、25分許、26分許、26分許、27分許(係提領劉兆明、吳儀軒、吳家康匯入之金錢) 同日晚間8時48分許、51分許、52分許、53分許(係提領編號3劉兆明匯入之金錢) 臺中市○區○○街000○000號「OK便利商店臺中光復店」 臺中市○區○○街00號「7-11便利商店新繼光門市」(第1筆)、臺中市○區○○路00號「中國信託銀行臺中分行」(第2至4筆) 4筆各2萬元、1萬元 2萬元x3筆、1萬6000元 6 吳儀軒(未提告) 自110年4月19日晚間7時46分許起接到詐騙電話,對方冒稱網路商家佯稱會重覆扣款,需依指示匯款以取消云云,吳儀軒因而匯款 110年4月19日晚間8時21分許 2萬9985元 王鈺庭開立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吳家康 自110年4月19日晚間6時42分許起接到詐騙電話,對方冒稱網路商家佯稱會重覆扣款,需依指示匯款以取消云云,吳家康因而匯款 110年4月19日晚間8時23分許 2萬9985元 王鈺庭開立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賴相如 自110年4月12日起接到詐騙電話,對方冒稱商家佯稱會重覆扣款,需依指示匯款以取消云云,賴相如因而匯款 110年4月19日晚間8時29分許 5911元 王鈺庭開立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君諺 110年4月19日晚間8時36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鑫貴店」 5000元 9 蔡馨怡 自110年4月19日晚間7時24分許起接到詐騙電話,對方冒稱網路商家佯稱會重覆扣款,需依指示匯款以取消云云,蔡馨怡因而匯款 110年4月19日晚間8時35分許 2萬0123元 王鈺庭開立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君諺 110年4月19日晚間8時37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鑫貴店」 2萬元 10 李欣諭(未提告) 自110年4月22日晚間6時32分許起接到詐騙電話,對方冒稱商家佯稱會重覆扣款,需依指示匯款以取消云云,李欣諭因而匯款 110年4月22日晚間6時56分許、58分許 4萬9123元、1萬3423元 林楷傑開立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君諺 110年4月22日晚間7時7分許、8分許、8分許、9分許 臺中市○區○○街000○000號「OK便利商店臺中光復店」 2萬元x3筆、2000元 11 姜君翰 自110年4月22日晚間6時53分許起接到詐騙電話,對方冒稱商家佯稱會重覆扣款,需依指示匯款以取消云云,姜君翰因而匯款 110年4月22日晚間7時27分許、40分許 3萬元、5123元 林楷傑開立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君諺 110年4月22日晚間7時34分許、35分許 臺中市○區○○路000號「7-11便利商店錦花門市」 2萬元、1萬元、 12 林懿曜 自110年5月2日下午3時59分許起接到詐騙電話,對方冒稱商家佯稱升級會員需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林懿曜因而匯款 110年5月2日下午4時34分許、45分許 2萬9985元、9985元 林秉翰開立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宏 110年5月2日下午4時45分許、46分許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臺灣銀行健行分行」 2萬元、1萬9000元 13 張榕玲 自110年5月2日下午4時59分許起接到詐騙電話,對方冒稱商家佯稱誤設VIP會員將會扣款,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云云,張榕玲因而匯款 110年5月2日晚間6時21分許 2萬9985元 李妍君開立之新光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宏 110年5月2日晚間6時41分許、42分許 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公園路郵局」 2萬元、9000元 14 楊家豪 自110年5月2日晚間6時許起接到詐騙電話,對方冒稱網路商家佯稱訂單錯誤會重覆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取消云云,楊家豪因而匯款 110年5月2日晚間6時46分許 4萬1123元 李妍君開立之新光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周宏 110年5月2日晚間6時50分許、51分許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鑫貴店」 2萬元、2萬元 附表二:被告周宏擔任取簿手而領取詐欺包裹犯行一覽表編號 被害人(即開戶者)姓名 寄出人頭帳戶包裹原因 包裹內容 寄貨、取貨時間 取貨地點 包裹交貨便服務代碼 1 金志雄(未提告) 詐騙話務機房成員以提供家庭代工工作之名義,要求寄出提款卡,金志雄因而寄出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110年11月29日寄出,110年12月1日下午1時30分許超商取貨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0○000號「7-11便利商店盛民興門市」 Z00000000000 2 郭姵妏 詐騙話務機房成員自110年11月29日起,以提供家庭代工工作之名義,要求寄出提款卡以領取薪資及補助,郭姵妏因而寄出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等3個帳戶之提款卡 110年11月29日寄出,110年12月1日下午1時54分許超商取貨 臺中市○○區○○○街0號1樓「7-11便利商店鑫佳慶門市」 Z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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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