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銘郁
選任辯護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31883、37028、3716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31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銘郁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銘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之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復有羈押之必 要,爰裁定被告應自民國110年11月30日起予以羈押。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予以訊問,並核閱全案 卷證後,認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涉犯上開販 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且有證人鄭友奕、王俊淮、李文斌、楊 裕源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可佐,並有中華郵政開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轉帳紀錄翻拍照片、各該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附件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各1份存卷可參,已足認被告涉犯上 開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上開罪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責甚重,被告本有逃亡以規避後續 審判及執行之誘因,被告自承無業,前又有多次經通緝之紀 錄,有事實足認被告於本案亦有逃避接受審判及執行之虞, 是本案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 原因。而本院考量本案審理程序之進行情形,暨權衡被告之 犯罪情節及比例原則,認仍有繼續予以羈押之必要,爰諭知 被告自111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倨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