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0年度,95號
TCDM,110,簡附民,95,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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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藍文楷
被 告 郭哲維 住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簡字第77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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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