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智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
度執聲字第3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曹智仁因犯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05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 民國109年10月14日確定,110年10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 銷;本案扣押物之電子煙油(Classic Tobacco)5個、電子 煙油(凍結玄武茶)8個、記帳筆記本3本、HC叫貨單1張(1 09年度保管字第423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7、23、24), 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 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 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 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 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 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 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 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 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查獲之禁藥業 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並銷燬,則不得更為 沒收之諭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應依刑法第38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 旨參照)。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 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057、2258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9年1
0月14日確定,迄於110年10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此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 偵查及執行卷宗無訛。而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編號1、2所示 之物,經檢驗結果,均含尼古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 物管理署109年6月30日FDA研字第1090007853號檢驗報告書1 份附卷足憑,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尚 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又上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均為被告所有,係供上開案件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本 院訊問時供陳在卷,均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 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109年度保管字第4233號 1 電子煙油(Classic Tobacco)5瓶 編號4 2 電子煙油(凍結玄武茶)8瓶 編號7 3 記帳筆記本3本 編號23 4 HC叫貨單1張 編號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