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9年度,82號
TCDM,109,原訴,82,2022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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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訴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燕青



選任辯護人 謝逸文律師
謝尚修律師
被 告 紀皓暐



選任辯護人 陳彥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劉嘉玲


選任辯護人 吳昀陞律師
被 告 童政偉



選任辯護人 蕭啓訓律師
被 告 陳立益


何凱鈞



邱宸緯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蔡志啓



朱順暘



楊景清


何文淵


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
度偵字第24523號、109年度偵字第25773號、109年度偵字第2894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申○○犯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刑及沒收。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三)1、所示強制部分無罪。
丁○○犯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刑及沒收。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辛○○犯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刑及沒收。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三)1、所示強制部分無罪。丑○○犯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刑及沒收。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三)1、所示強制部分無罪。己○○犯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刑。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三)1、所示強制部分無罪。乙○○犯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訴如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二)所示犯行及二(三)1、所示強制部分均無罪。
酉○○犯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刑。巳○○犯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所編號1示之刑。癸○○及未○○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申○○(綽號「燕青」),與丁○○(綽號「火雞」)、乙○○( 綽號「小朱」、「阿暘」)、辛○○(綽號「大目仔」、「小賀 」、「菸斗ㄟ」及「小紀」) 、丙○○(綽號「阿淵」)、丑○ ○(綽號「阿倫」、「小胖」)、己○○(綽號「阿廷」、「阿庭 」)、午○○(綽號「阿豪」,所涉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酉○



○(綽號「阿啟」)及巳○○(綽號「阿諾」、「阿NO」)等 人認識或互為友人,其等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緣甲○○(綽號「阿博」)先前積欠張桓嘉(綽號「阿嘉」)新臺 幣(下同)10萬元債務遲未清償,申○○於民國108年10月30 日晚上10時許,以不詳方式獲悉甲○○在臺中市○○區○○○街00 號之賭場賭博財物,即委由乙○○及丙○○2人前往上開賭場, 以代「阿嘉」處理債務為由,要求甲○○出面與申○○商議前述 債務清償事宜,甲○○自認與申○○間並無債務糾紛,初始自願 與乙○○及丙○○2人共同前往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號「金 悅富理容KTV」與申○○等人商議本件債務糾紛。席間因甲○○ 爭辯未積欠申○○任何債務,巳○○在旁聽聞後,即持酒桌上之 酒瓶往甲○○頭部重擊,申○○及乙○○並共同徒手毆打甲○○身體 ,致使甲○○受有頭皮撕裂傷、肋骨斷裂及全身多處挫擦傷等 傷害(甲○○就所受傷害部分,因逾期告訴,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非 本院審理範圍)。嗣因「金悅富理容KTV」之服務人員出面 告知申○○等人不能在此處鬧事,申○○、乙○○、巳○○及丙○○( 下稱申○○等4人)乃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 ,由巳○○以徒手勒住甲○○脖子之方式,將之強行拉進由乙○○ 駕駛之自小客車後座(申○○坐在副駕駛座,而甲○○兩旁分別 坐著丙○○及巳○○看顧甲○○),將之押往前述柳陽西街賭場辦 公室(下稱柳陽西街公室),期間申○○要求巳○○看顧甲○○ ,並當場對甲○○恫稱:「今天一定要將這一條10萬元處理給 我,不然就將你帶去鄉下」及「如果無法將錢還給我,我也 不要這筆錢了,要你1支手指頭」等語,致使甲○○聽聞後, 擔慮再遭申○○等人傷害其身體而心生畏懼。申○○等4人又將 甲○○押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寅○○處所(下稱中清路362 號),由申○○與寅○○聯繫張桓嘉將上開債權轉讓予申○○後, 申○○即要求甲○○找人前來擔保其會清償債務,方可離開現場 ,甲○○迫於無奈,乃致電林楞嚴(綽號「阿炎」)前來向申○○ 擔保甲○○所積欠之款項會如期償還,並徵得申○○同意後,始 讓林楞嚴將甲○○帶離現場。嗣當晚由林楞嚴通知申○○後,由 申○○獨自前往臺中市○○區○○○街0號,由林楞嚴將甲○○籌得之 10萬元現金交予申○○後,申○○即離去現場。 ㈡甲○○先前積欠綽號「眼鏡偉」之成年男子9萬元債務遲未清償 ,申○○與丁○○、辛○○(申○○、辛○○此部分所涉犯行,前經臺 中地檢署檢察官起訴,經本院以109年度原訴字第54號判決 確定,並非起訴及本案審理範圍)及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 年男子等人,竟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以處理 上開債務為由,於108年11月29日晚上11時許,共同前往臺



中市○區○○路0000號「一品香海產店」2樓強行將甲○○帶離現 場,將之押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由申○○經營供作 賭場使用之廠房內(下稱大雅區廠房)。巳○○在大雅區廠房 目睹其等將甲○○押解前來,即承與申○○、丁○○、辛○○、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 ,持狗鍊勒住甲○○之脖子,另由申○○持木製球棒毆打甲○○身 體,致使甲○○受有雙側上肢擦傷、右下肢擦傷、背部腫痛等 傷害,丁○○則在旁觀看、助勢,而要求甲○○處理上開債務, 嗣申○○、辛○○另將甲○○押往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申○○住 處(下稱霧峰申○○住處),由辛○○負責看守甲○○,之後申○○ 推由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男子將甲○○押往其位在臺中市北區 雙十路之租屋處(下稱甲○○雙十路租屋處),要求其籌錢處 理,復經甲○○聯絡何泯佑(綽號「小阿國」)前來,以電話向 申○○擔保甲○○所積欠之款項會如期償還,並徵得申○○同意後 ,始讓何泯佑將甲○○帶離現場。
㈢緣辰○○於109年3月29日下午3時起,與林秀葉進入霧峰申○○住 處後方建築物賭博財物;庚○○(綽號「大豬」)則於同日下 午4時許,與戊○○先後進入上開賭場賭博,欲伺機推由戊○○ 以不詳之方式詐賭財物,惟戊○○進入賭場後,認為現場人員 出入過於複雜而未敢貿然進行詐賭。庚○○再致電要求姓名、 年籍均不詳,綽號「海龍」之成年男子偕同其配偶共同前來 上開賭場,以不詳之手法進行詐賭。嗣在場賭客於同日晚上 9時許發覺有異後,多名不詳成年賭客乃與癸○○、申○○各自 分持鋁製球棒在賭場內,對在場之人喝令坐好、不要動等語 ,經癸○○發覺戊○○攜帶之皮包內有疑似供作詐賭使用之行動 電話1支後,在場多名不詳賭客及癸○○、申○○、丁○○等人即 將認有詐賭之庚○○、戊○○及卯○○3人拉出賭場外,共同徒手 或持熱熔膠、鋁製球棒加以毆打,致使庚○○因此受有左手肘 、左大腿及雙側膝蓋多處表皮挫傷(告訴人庚○○於偵查中已 撤回告訴,癸○○等人所涉傷害犯行,均經臺灣臺中地檢署檢 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非本院審理範圍);而戊○○及卯○○ 2人則受有四肢多處挫傷等傷害(戊○○及卯○○2人就所受傷勢 ,未據告訴)。嗣後:
1、於庚○○遭毆打後,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即喝令某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將庚○○口袋內之車鑰匙、手機、手錶及鑽 戒拿走,另丁○○竟基於強制之犯意,利用庚○○已遭多人包圍 毆打難以出於己意行動,在場以臺語對庚○○表示:「我在賭 場賭輸了11萬多元,你將我輸的錢還給我就好」等語,而以 此脅迫方式使庚○○迫於無奈將其褲袋內16萬元交予丁○○而為 此無義務之事(至公訴意旨認有共同為強制犯行等節,詳下



述無罪部分)。嗣在場之申○○、丁○○、辛○○、丑○○、己○○、 乙○○及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數人因認庚○○、戊○○及卯○○ 詐賭應予賠償且說明詐賭手法,另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 犯意聯絡,先由不詳之成年人以毛巾及膠帶等物矇住庚○○、 戊○○及卯○○之雙眼後,另由辛○○、己○○、乙○○及姓名年籍不 詳之成年男子分別將庚○○、戊○○及卯○○迫使其等上車而前往 址設南投縣○○鄉○○村○○路0○0號對面「仁愛生命禮儀社」旁 空地(下稱南投禮儀社),申○○、丑○○、丁○○等人則隨後到 場,期間,辛○○以在現場持未經許可之自製獵槍對空鳴槍( 辛○○為原住民身分,未經許可持自製獵槍及彈藥,依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項之規定僅科處行政罰緩,並非檢察官 起訴及本院審理範圍)及在庚○○耳際旁擊扣板機發生聲響之 方式恫嚇庚○○;復由丁○○以臺語對庚○○恫稱:「我叫火雞, 我也不怕你來相找」等語,並要求庚○○以300萬元解決此事 ;另由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臺語對庚○○恐嚇稱:「 這邊有棺材,我們都是在跑路的啦,也不差你一個」等語; 及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押著卯○○摸木材,並以臺語對 其恫稱:「知道這是什麼嗎?這是棺材,要不要躺看看?」 等語,且將卯○○押往建築物外,要求卯○○跳進坑洞,之後再 將卯○○自坑洞中拉起,致使庚○○、戊○○及卯○○3人聽聞上情 後,均擔心遭持槍殺害及活埋而心生畏懼;再申○○等人並將 卯○○押進建築物內,要求卯○○承認有與庚○○合作詐賭,因卯 ○○堅決不承認有共同詐賭行徑,隨即遭其等徒手毆打其頭部 ,致使卯○○受有頭皮挫傷瘀青等傷害(卯○○就所受傷害,未 據告訴),庚○○則與申○○等人商討後,商定由庚○○交付200 萬元解決本件糾紛。嗣於翌日(30日)上午6時許,因南投 禮儀社人員即將到場工作,申○○、丁○○、辛○○、丑○○、己○○ 及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數人(乙○○則已先行離去)再將 庚○○、戊○○及卯○○押往坐落在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上之鐵皮屋(下稱沙鹿鐵皮屋),由丁○○持行動電話對庚○○ 、戊○○及卯○○錄影,要求其等坦承詐賭情事,並要求戊○○以 其使用之行動電話示範如何詐賭,並逼迫而經庚○○簽立本票 及自白書後,即推由丑○○及辛○○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小客車將庚○○押往址設南投縣○○鎮○○路0000號「草屯鎮農會 」臨櫃提領款項,途中因車輛有異狀,其等轉而駛往前述霧 峰申○○住處後方賭場,改駕駛庚○○所有,賓士品牌,車牌號 碼000-0000號之白色自小客車,並於行經霧峰區中投西路2 段388號之「統一超商」中投店時,由丑○○持庚○○之國民身 分證1張進入超商內影印,隨即再共同前往「草屯鎮農會」 ,由丑○○押解庚○○下車進入農會臨櫃提領現金100萬元,庚○



○在車內將100萬元交予丑○○後,丑○○及辛○○再將庚○○載返沙 鹿鐵皮屋庚○○旋即哀求申○○,其已全程配合並交付上開款 項,能否無須再請人前來交保等語,經申○○應允,並聯繫前 開持有庚○○所有之車輛鑰匙、行動電話、手錶及鑽戒等物之 姓名年籍不詳之女子,將上開物品返還庚○○,並於109年3月 30日中午12時許,推由辛○○及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男子駕駛 庚○○所有之白色自小客車搭載庚○○返回霧峰申○○住處後方賭 場將之釋放;另因申○○以戊○○詐賭為由,要求戊○○以30萬元 解決,戊○○迫於無奈,乃向庚○○借用行動電話致電賴維雄( 綽號「飛龍」)借貸30萬元後,由丑○○駕駛卯○○所有,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將戊○○及卯○○由沙鹿鐵皮屋押往址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便利商店中投店」,到 達後,由戊○○獨自下車向賴維雄拿取30萬元並返回車上悉數 交予丑○○,戊○○及卯○○始獲釋,丑○○取得前述30萬元後,將 之攜回交予申○○
2、辰○○於109年3月29日晚上10時許,欲自前述賭場離開之際, 遭在場之午○○酉○○指稱其亦是詐賭共犯之一,午○○酉○○ 與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隨即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之犯意聯絡,先由午○○酉○○恫稱辰○○須坦承其詐賭之行徑 ,否則即將其帶往山上等語,致使辰○○聽聞後,擔心遭人殺 害而心生畏懼,午○○酉○○並要求辰○○需聯絡友人前來擔保 ,隨即由酉○○及不詳之成年人分別徒手或持棍棒加以毆打, 復將辰○○押至由酉○○駕駛賓士廠牌,車牌號碼0000-00號之 黑色自小客車車上,致使辰○○受有左小腿紅腫及胸部疼痛等 傷害(所受傷勢,未據告訴),午○○則駕駛奧迪廠牌,車牌 號碼000-0000號之灰色自小客車尾隨在後,於109年3月30日 凌晨12時30分許,其等先共同前往臺中市○○區○○○街000號辰 ○○友人林秀葉住處,欲商請林秀葉擔任保證人,惟因林秀葉 不願意作保及返家而作罷;午○○則另推由酉○○駕駛上開車輛 ,搭載辰○○前往址設臺中市○○區○○路0000號「楓康超市」, 押同辰○○進入超市內由辰○○自行以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確 認金融帳戶內之餘額若干,惟因存款金額不足而無法提領現 鈔而作罷;酉○○復在「楓康超市」外,要求辰○○須開立面額 50萬元之本票,午○○等人則在旁圍住辰○○,以此方式脅迫其 簽立面額50萬元之本票1張,再搭載辰○○前往其住處查看地 址後,始釋放辰○○。午○○嗣後透過友人聯繫辰○○表示係誤會 ,而將上開本票返還辰○○。
二、嗣於109年8月3日上午8時許,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員警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開立之拘票及本院核發之搜索票, 在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拘提申○○等人到案並執行搜索



結果,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始查悉上情。三、案經甲○○及庚○○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 臺中 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 ,檢察官、被告申○○及其辯護人、被告辛○○及其辯護人、被 告丑○○及其辯護人、被告丁○○、己○○、酉○○、乙○○、巳○○、 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82卷一 第269、314、345、468童、499頁、本院82卷二第79、114、 150、216頁),或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 不適當情形,且對於被告涉案之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又本院 下列所引用卷內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 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得為證 據,均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
㈠被告申○○就如犯罪事實一(一)、(三)1.所示之客觀事實 均不爭執(除起訴書所載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之行為 外),而坦認有起訴書此部分所指妨害自由及恐嚇危害安全 犯行(本院82卷二第123-125頁,否認主持、操縱、指揮犯 罪組織等節,詳下述乙部分)。
 ㈡被告丁○○固坦承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有在一品香海產店現 場等節;又如犯罪事實欄一(三)1、所示時間在霧峰申○○ 住處現場,並有持棍子毆打告訴人庚○○,嗣後有跟隨前往南 投禮儀社等地。惟否認有何妨害自由或恐嚇犯行,辯稱:如 犯罪事實欄一(二)我不知道他們要押人,我也沒有動手, 我看到他們押人,(但)這不關我的事,我跟著他們上車到 大雅之後我就去賭博,只有聽到有人打甲○○的聲音,我覺得 甲○○的部分跟我沒有關係;如犯罪事實欄一(三)1、部分 ,我那天是去找申○○,也有去賭博輸光,後來聽到有人在詐



賭,我要去找他們理論,抓到詐賭的庚○○後我有打他,跟他 拿16萬元,但我沒有押他們,他們是自願跟我們走的,我也 沒有恐嚇他們,我是跟庚○○說我不要跟你要什麼,只要你還 我(賭金)就好云云(本院82卷一第323-345頁)。 ㈢被告辛○○坦認有如犯罪事實欄一(三)1、所示時間在霧峰申 ○○住處後方賭場,因在現場有人指稱告訴人庚○○涉嫌詐賭, 因處理詐賭事宜隨同其他被告搭載庚○○3人共同前往南投禮 儀社,嗣轉往沙鹿鐵皮屋,後由其與被告丑○○搭載告訴人庚 ○○前往草屯區農會領100萬元;又其在南投禮儀社現場,有 持其所有獵槍開槍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妨 害自由及恐嚇等節,辯稱:我當天去霧峰申○○住處後方賭場 賭博,糾紛怎麼發生我不清楚,當時我在外面移車,我看到 一群人衝進去喊很大聲,我不認識庚○○,是現場有人講他詐 賭,把他抓出來,也很多人打他,但我沒有抓他也沒有打他 ,我只有跟他說話,後來是因為庚○○覺得詐賭很難看,說不 要去市區處理,申○○就跟庚○○講我有禮儀社這個地方,他們 問我(可否過去那邊),我有答應,就一起過去,我在南投 禮儀社那邊有開獵槍打猴子,沒有以此恐嚇被害人,到場之 後我們輸錢的都有跟庚○○講話,我只有問他我輸的錢要不要 還,在南投禮儀社之後就沒有打被害人了,也沒有綁住他們 ,之後我有跟著去沙鹿鐵皮屋,是因為要等庚○○把錢拿出來 ,後來庚○○說他沒有辦法開車,才叫我開車,丑○○陪他進去 領錢,但我沒有拿到錢,錢交給誰也不清楚,車鑰匙也是庚 ○○自己給我的等語(本院82卷二第52-54、153-159頁)。 ㈣被告丑○○雖先對於如犯罪事實欄一(三)1、所示犯罪事實有 所答辯(本院82卷一第433-469頁),然於本院審理時已坦 認此部分犯行(本院82卷三第47-57、97、106頁)。 ㈤被告己○○坦認如犯罪事實欄一(三)1、所示時間在被告申○○ 霧峰住處現場,並有看到告訴人庚○○及被害人戊○○、卯○○因 涉詐賭被押出賭場,隨後開車搭載被害人卯○○同其他被告前 往南投禮儀社,再隨同前往沙鹿鐵皮屋,惟否認有何妨害自 由及恐嚇犯行,辯稱:我當天是去賭博,我已經輸完在外面 了,我看到有人衝進去(賭場),我後來有跟著去南投,我 有開車,車上有一個詐賭的,但我跟著去是因為我是詐賭被 害人,想看他們詐賭手法,但我沒有押人也沒有恐嚇,我也 沒看到有人被打或恐嚇情事,當場也只看到有丁○○叫他們賠 錢而已等語(本院82卷一第477頁)。
㈥被告乙○○固坦承有如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與被告丙○○帶 告訴人甲○○前往金悅富理容KTV,嗣後駕車搭載被告申○○等 人押送被害人甲○○等人前往柳陽西街公室及中清路362號



協商債務,而有起訴書所指此部分妨害自由犯行;另如犯罪 事實欄一(三)1、所示時間,有在霧峰申○○住處現場,嗣 開車前往南投禮儀社,並有跟在被害人身邊讓他們不能離開 ,而坦認有此部分妨害自由等節。惟均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等 其餘犯行,辯稱:如犯罪事實欄一(一)妨害自由我承認, 但我到辦公室之後都在外面,他們後來說要喬債務我才開車 帶他們到中清路362號那邊,我沒有講恐嚇的話;如犯罪事 實一(三)1、部分,我在現場是因為我被叫去賭博,但我 到那邊就已經一片混亂也沒有賭博,我有看到一群人被控制 住了,我並沒有打人,只有看到被害人3人被矇住雙眼,( 後來)他們說要演示詐賭,我好奇就開車跟在後面跟著去南 投禮儀社,但在場我不知道有沒有恐嚇或打人情事,因為我 去買東西給他們吃,之後申○○到場之後我就吵著要離開了, 因為我女朋友(打電話給我)說要報警了,他們有沒有拿到 錢我不曉得,我也沒有被詐賭等語(本院82卷一第287-289 頁)。
被告巳○○坦認如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時間與被告申○○金悅富理容KTV,嗣後甲○○到場商議債務期間,持酒杯砸甲○ ○,嗣後前往如犯罪事實欄一(一)所載之中清路362號;另 如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時間,有在大雅區廠房內等節。 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妨害自由、恐嚇及強制等犯行,辯稱 :如犯罪事實一(一)部分,我是因為甲○○講話很大聲才拿 酒杯砸他,我有跟申○○坐同一台車,但誰開車、甲○○有沒有 被拉上車、坐哪裡我不清楚,因為我已經喝醉了,等我醒來 我已經在中清路那邊,申○○跟我說甲○○要等阿炎來保他,因 為與我無關我就繼續睡,等我再醒甲○○就已經走了;如犯罪 事實欄一(二)部分,我是在大雅區廠房賭博,聽到外面很 吵有人被打,出來就看到甲○○,我問他你怎麼又來,他就說 幾萬元金錢債務,我只跟他叫他你趕快還就走了,這件事情 不關我的事等語(本院82卷二第85-115頁)。 ㈧被告丙○○固坦認有於犯罪事實一(一)所載時、地,應被告 申○○之要求與乙○○開車搭載被害人甲○○至金悅富理容KTV, 另隨同被告申○○、巳○○、乙○○等人押送甲○○至柳陽西街賭場 辦公室及中清路362號,而有此部分妨害自由之情節,惟否 認有何恐嚇之犯行,辯稱:我們請甲○○去KTV時沒有強迫他 ,去KTV後甲○○講沒幾句就被打了,我當時是坐在門邊,裡 面講什麼我都不知道,我也沒有打甲○○,後來服務生進來說 這邊不能吵架,申○○就要求乙○○載甲○○去中清路,甲○○是被 強迫押上車,當時他坐中間,巳○○坐右邊,我坐左邊,乙○○ 開車,申○○坐副駕駛座,我坦認妨害自由就是將甲○○押到另



外的地方,但我沒有恐嚇他,我都在門口抽菸,他們在裡面 怎麼處理我也不知道,後來我就自己坐計程車回去了等語( 本院82卷一第239-271頁)。
㈨被告酉○○固如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一(三)2、所示時間在霧 峰申○○住處後方,嗣後與午○○搭載被害人辰○○先後前往前開 林秀葉住處及楓康超市,並因餘額不足無法提領款項而要求 被害人辰○○簽立面額50萬之本票等節。惟否認有何妨害自由 、強制及恐嚇犯行,辯稱:我當天是要去申○○住處後方賭場 賭博,到現場還沒玩就看到外面有一群人,有人被打說是詐 賭,辰○○被打叫我幫他,我才跟午○○載他走,過程中沒有打 他,因為午○○跟我說他跟辰○○有賭債糾紛,我才開車到楓康 超市,辰○○跟午○○說他沒有詐賭,但午○○說這是辰○○的場子 所以叫他賠50萬,是午○○叫我陪辰○○去領看看卡片有沒有錢 ,後來沒有錢就叫他簽本票,本票是給午○○,這都跟我無關 ,我後來我有傳簡訊是因為有誤會,本票午○○叫人拿去還辰 ○○了等語(本院82卷一第501-530頁、本院82卷二第187-219 頁)。
二、上開被告等人坦認部分,及告訴人甲○○分別有於犯罪事實欄 一(一)所載時間,因討論債務陸續與被告申○○等人至金悅 富理容KTV、柳陽西街公室、中清路362號處,期間曾遭人 毆打,又於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時間,因債務糾紛陸續 與被告申○○等人至大雅區廠房處、霧峰申○○住處、甲○○雙十 路租屋處,期間曾遭人毆打等節,另如犯罪事實欄一(三) 1、部分,告訴人庚○○、被害人戊○○、卯○○在霧峰申○○住處 後方賭博糾紛有遭人毆打,並陸續被搭載前往南投禮儀社、 沙鹿鐵皮屋,嗣告訴人庚○○有簽立本票及自白書,復由被告 丑○○及辛○○駕駛車輛搭載告訴人庚○○前往草屯鎮農會,由被 告丑○○陪同告訴人庚○○臨櫃提領款項100萬元後收取上開款 項,及被害人戊○○有致電其友人賴維雄(綽號「飛龍」)借 貸30萬元,復由被告丑○○駕駛被害人卯○○之車輛搭載被害人 戊○○及卯○○由沙鹿鐵皮屋前往全家便利商店中投店後,由被 害人戊○○下車向賴維雄拿取30萬元,並返回車上交予被告丑 ○○,由被告丑○○攜回交予被告申○○;再如犯罪事實欄一(三 )2、部分,被害人辰○○有因被告午○○認其間存有債務,先 後與被告酉○○將其搭載前往林秀葉住處要求擔保、楓康超市 提領款項,最後由被害人辰○○簽立50萬元本票交付被告午○○ 等節,為被告等人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 及偵查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 理時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戊○○、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 審理時、證人即被害人辰○○於警詢、偵查之證述、證人賴維



雄、林秀葉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寅○○、何泯佑於偵 查時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並有雙向通聯記錄及上網歷程記錄 、手機通聯、上網歷程分析概況表(偵28940卷四第213-222 、239-249頁、偵28940卷五第15-21、41-54、71-92、103-1 22、139-157、171-198、209-216、227-242、243-248、251 -256頁、偵28940卷六第15-24、27-35頁)在卷足憑;此外 ,如犯罪事實一(一)(二)部分,並有臺中市○○區○○○街0 0號(鮮味築地平價海鮮原味館)之GoogleMap及現場蒐證照 片(偵28940卷四第81頁)、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Goog leMap及現場蒐證照片(偵28940卷四第83頁)、臺中市○○區 ○○○街0號之GoogleMap及現場蒐證照片(偵28940卷四第84頁 )、告訴人甲○○110年10月31日拍攝之傷勢照片(偵28940卷 四第85-87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於108年11月30日開 立之診斷證明書(偵12782卷第65頁)、現場監視器攝錄影 像翻拍照片暨光碟(偵12782卷第101-103頁、第129頁證物 存放袋)、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09年07月15日勘驗筆錄(偵1 2782卷第115頁)等件在卷可參;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 ,並有臺中市○○區○○路000號(被告申○○住處後方)之Googl eMap及現場蒐證照片(偵28940卷三第211-213頁、偵28940 卷四第25、51-52頁)、南投縣○○鄉○○路0○0號(仁愛生命禮 儀社)之GoogleMap及現場蒐證照片(偵28940卷三第215-21 7頁、偵28940卷四第25頁)、臺中市○○區○○段000地號(沙 鹿鐵皮屋)之GoogleMap及現場蒐證照片(偵28940卷三第21 9-222頁、偵28940卷四第26、107頁)、二姊妹檳榔攤、福 德檳榔攤監視器影像擷取翻拍畫面(偵28940卷三第223-240 頁)、臺中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中投店)監視 器影像擷取翻拍畫面(偵28940卷三第241-244頁)、南投縣 ○○鎮○○路0000號(草屯鎮農會)監視器影像擷取翻拍畫面( 偵28940卷三第245-254頁)、臺中市霧峰區中投東路二段與 五福路口(省道台63線)監視器影像擷取翻拍畫面(偵2894 0卷三第255-260頁)、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全家商 店中投店)監視器影像擷取翻拍畫面(偵28940卷四第29-36 頁)、草屯鎮農會信用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查 詢及109年03月01日至109年04月01日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 (偵28940卷三第183-184頁)、告訴人庚○○之佑民醫療社團 法人佑民醫院109年04月06日診斷書及病歷資料(偵28940卷 三第185-209頁)、被害人卯○○之傷勢照片(偵28940卷四第 13頁)、被害人辰○○之簡訊影像擷取翻拍畫面(偵28940卷 四第43頁)、編號CH334332號本票影本(發票人:辰○○;金 額:新臺幣50萬元;發票日:109年03月30日,偵28940卷四



第49頁)、通聯、上網歷程基地台及相關地點GoogleMap示 意圖(偵28940卷四第205-211頁)等件附卷可佐,上開事實 ,先可認定。
三、如犯罪事實欄一(一)部分:
㈠告訴人甲○○於警詢時證稱:當時被告申○○以追討我與「阿嘉 」之債務為由,叫了綽號「小朱」(乙○○)與「阿no」男子 前來找我,「小朱」對我說他阿兄說要跟我談論債務問題, 有撥打電話給申○○讓我對談,後來我認為沒有欠申○○錢,所 以我就跟「小朱」、「阿no」一同前往KTV找被告申○○,進 到包廂後,被告申○○跟「火雞」(丁○○)及將近10名男子在 喝酒,被告申○○就問我欠的這筆帳怎麼處理,我就回稱我就 沒有欠你錢,在旁「阿no」即持酒瓶往我頭部敲擊,「燕青 」(申○○)、「火雞」(丁○○)、「小朱」等人即以徒手方 式毆打我,此時KTV 的圍事人員告知不能在此鬧事,所以「 燕青」他們就控制我的行動自由,有人擄住我的脖子到車上 ,誰我已經忘記,就將我帶返柳陽西街公室,是由小朱開 一部黑色自小客車,被告申○○坐在副駕駛座,我坐在後座, 左右都有坐人,到辦公室後,「燕青」叫「阿no」把我顧好 ,並跟我說今天一定要將這一條10萬元的債務處理給他,不 然就將我帶去鄉下,及如果我沒辦法償還他也不要這筆錢了 ,要我一支手指頭,我一直很害怕跟他說我就沒有欠你這筆 錢,後來申○○就撥電話給「國彰」說有一筆阿嘉10萬元的債 他要處理,接著申○○就將我帶去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 要求我必須找人來擔保,我就打手機給我朋友「阿炎」,「 阿炎」才跟申○○說錢會如期給他,申○○才讓「阿炎」將我帶 離開,我跟著我朋友「阿炎」離開後到他在臺中市○○區○○○ 街0 號處所籌到10萬元,我朋友「阿炎」就打電話給申○○叫 他過來拿這一筆10萬元,過了不久,申○○就跟一群人過來拿 這筆現金,我就到中國醫藥學院就醫(偵卷四第71-75 頁) 。並於偵查中一致證述:申○○於108 年10月30日晚上10時許 ,叫人到臺中市○○區○○○街00號的麻將賭場找我,要求我出 面與他商議債務清償事宜,我自認與申○○間並無債務糾紛, 就自願跟他叫的人前往KTV與申○○等人商議債務糾紛解決事 宜,因我爭辯未積欠申○○任何債務,「阿no」在旁聽聞後, 即持酒桌上之酒瓶往我頭部重擊,申○○、乙○○亦有共同徒手 毆打我的身體,導致我受有頭皮撕裂傷、肋骨斷裂及全身多 處挫擦傷等傷害。之後KTV之圍事人員出面告知申○○等人不 能在此處鬧事,綽號「阿no」的男子即以手勒住我脖子之方 式,將我強行拉進由乙○○駕駛之自小客車後座,將我押往柳 陽西街公室申○○要求綽號「阿no」之男子要將我看顧好



申○○並當場對我恫稱: 「今天一定要將這一條10萬元處理 給我,不然就將你帶去鄉下」及「如果無法將錢還給我,我 也不要這筆錢了,要你1 支手指頭」等語,我聽聞後會心生 畏懼。申○○等人又將我押往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找 寅○○確認「阿嘉」有無將這筆債務委託申○○處理,因為我先 前已與「阿嘉」及寅○○3 方協議將債務移轉給寅○○,但申○○ 對寅○○說他要處理,寅○○無可奈何就給他處理,之後申○○要 求我找人前來擔保我會清償債務,方可離開現場,我只好找 「阿炎」之友人前來向申○○擔保我所積欠之款項會如期償還 ,申○○才讓「阿炎」之男子將我帶離現場,當晚我籌得10萬 元後,由「阿炎」通知申○○到他臺中市○○區○○○街0 號的裝 潢公司取款,後來申○○就自己過來拿10萬元(他3563卷第12 5-133頁)。
㈡由告訴人甲○○歷次證述,可知其所證關於遭控制行動自由而 搭乘車輛至各該處所、恐嚇及毆打之經過,前後並無明顯矛 盾之處,倘非係其親身經歷之事實,當無法牢記所杜撰之情 節,而不可能經過警偵一再反覆訊問,猶能為前後一致之陳 述;參以告訴人甲○○雖提出本案告訴,然並未有向各該被告 求償或以本案對各該被告有其他要求,已難認告訴人甲○○有 構詞誣陷各該被告之動機及必要,且以其亦平實證述係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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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