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00號原 告 許睿洸 訴訟代理人 許芸華 魏君陵 被 告 許元利 許進堂 許明智 許進良 許佳鈺 劉櫻虹 陳桓浩 許晉豪 許晉豐 陳瑞成 陳瑞豐 陳素卿 陳素暖 洪家仁 王華山 王丁泉 王寶瑛 李王寶珠 王寶珍 于許月惠 許隆逸 許隆譁 周佳葦 周佳慶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許碧真 周育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8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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