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1號
PHDV,110,家繼訴,1,20220207,2

1/1頁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呂葉春
訴訟代理人 巫郁慧律師
梁凱富律師
被 告 呂晏原住澎湖縣○○市○○里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
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第四頁第六點第五行關於「母親」之記載,應更正為「父親」。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以 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