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給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3號
CTDA,111,簡,3,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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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3號
原   告 海軍一二四艦隊

代 表 人 彭國洲 
代 理 人 陳世鋒 
      蔡允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茂祥徐珮玲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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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