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9號
CTDV,111,補,79,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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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林春秀 


上原告與被告陳碧峯楊宥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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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