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0號
CTDV,111,補,130,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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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楊雅茹 
訴訟代理人 陳甲霖律師
原告與被告孫顥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5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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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