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6號
CTDV,111,補,126,20220218,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A01    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B01    年籍資料詳卷
原   告 朱清才朱金星之承受訴訟人

      朱清能朱金星之承受訴訟人


      朱清國朱金星之承受訴訟人

      朱清和朱金星之承受訴訟人

      朱靜蘭朱金星之承受訴訟人

      朱鍾菊枝朱金星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與被告高雄長庚紀念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50,0
00元(計算式:2,050,000 元+2,000,000 元+2,000,000 元+
2,000,000 元+2,000,000 元+2,000,000 元+2,000,000 元=
14,050,000元,先、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均相同),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5,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