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63號
CTDV,111,司票,163,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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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建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蓋有貴公司大小
  章之聲請狀。(原聲請狀僅有公司章印文,無法定代理人之
  印文)
二、請釋明『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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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