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王冠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嘉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台端聲請狀漏未簽章,請提出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二、相對人劉嘉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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