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60號
CTDV,111,司票,160,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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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王冠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嘉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漏未簽章,請提出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
二、相對人劉嘉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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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