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57號
CTDV,111,司票,157,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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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陳佳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UY JONARD PERALTA(喬那德) 、UY JONAH
CANALES(裘奈)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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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