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陳佳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LINGATONG JOVELYN LAMBAN(久芙琳)、SABA
JAIZEL CARANDANG(潔莉歐)、UY JONAH CANALES(裘奈)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