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56號
CTDV,111,司票,156,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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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陳佳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LINGATONG JOVELYN LAMBAN(久芙琳)、SABA
JAIZEL CARANDANG(潔莉歐)、UY JONAH CANALES(裘奈)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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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