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149號
CTDV,111,司票,149,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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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陳佳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UY JONAH CANALES(裘奈)、LINGATONG JOV
ELYN LAMBAN(久芙琳)、SABA JAIZEL CARANDANG(潔莉歐)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
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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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