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5號
CTDV,111,司拍,5,2022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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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吳采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惠卿曾宜安曾旭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原所有權人曾文雄所有坐落高雄巿仁武區觀音湖段113 地
號土地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
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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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