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62號
債 權 人 周哲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莘雅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 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 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 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 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 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 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 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 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 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945,00 0元,嗣陸續還款共計101,000元,尚積欠844,000元未清償 為由,請求債務人給付844,000元云云。債權人就前開請求 ,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存摺明細為證,然上開內 容無法得悉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共計945,000元之消費借貸 合意,並產生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844,000元之薄弱心證。 綜上,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 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