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4號
CTDV,111,司促,234,2022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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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34號
 
債 權 人 呂孟潔即嘉瑋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永森即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永森即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 核發支付命令,惟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並非獨資商號, 債權人以吳永森即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為本件債務人, 並以債務人積欠消防缺失改善工程費用及維修費共計新臺幣 48,730元為由,請求對債務人吳永森即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 員會核發支付命令,顯有疑義,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 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陳報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即提 出岡山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及吳永森之最新戶籍謄本,該 通知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債權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 亦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 查,依首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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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