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87號
CTDV,111,司促,1787,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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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87號
 
債 權 人 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文正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長清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 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李長清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 110年7月26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 務人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 ,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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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