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764號
CTDV,111,司促,1764,2022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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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6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俊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煙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帳目明細表無法看出起息日,釋明起息日之依據並提
  出相關證據。
二、債務人劉煙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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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