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6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俊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煙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貴公司帳目明細表無法看出起息日,釋明起息日之依據並提 出相關證據。二、債務人劉煙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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