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46號 債 權 人 景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少偉、蔡佩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貴公司得請求之依據。(貴公司提出之分期付款契約書未載明貴公司與債務人之債權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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