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46號
CTDV,111,司促,1646,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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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646號


債 權 人 景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少偉蔡佩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貴公司得請求之依據。(貴公司提出之分期付款契約書未
載明貴公司與債務人之債權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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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