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8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周上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靖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讓與通知暨催告函。( 貴公司聲請狀僅提出回執)
三、請釋明自民國110 年4 月20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
(依應收帳款查詢所載,債務人第12期即應還日110 年4 月
20日未清償,是以債務人應自110 年4 月21日始就剩餘價金
付遲延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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