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28號
CTDV,111,司促,1528,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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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8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周上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靖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讓與通知暨催告函。( 貴公司聲請狀僅提出回執)
三、請釋明自民國110 年4 月20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
  (依應收帳款查詢所載,債務人第12期即應還日110 年4 月
  20日未清償,是以債務人應自110 年4 月21日始就剩餘價金
  付遲延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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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