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王崇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拾柒萬零肆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
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
為限,㈡新臺幣壹萬玖仟零玖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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