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521號
CTDV,111,司促,1521,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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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王崇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拾柒萬零肆佰捌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
  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三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
  為限,㈡新臺幣壹萬玖仟零玖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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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