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52號
CTDV,111,司促,1452,2022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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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

債 權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田汽車工業有限公司陳建同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租金部分,利息起算日是否應為110 年12月1 日(如第一期
  租金應於110 年11月30日給付,則依民法第229 條第1 項規
  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債務人應於110年12月1日始負遲延責任。)
二、違約金部分,請提出自民國110 年11月3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 依契約約定,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得終止本契約,本
  契約終止後,除…尚須依以下標準付出租人違約金,請提出
  貴公司通知債務人富田汽車工業有限公司終止契約並請求給
  付違約金之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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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田汽車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