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52號
債 權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田汽車工業有限公司、陳建同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租金部分,利息起算日是否應為110 年12月1 日(如第一期
租金應於110 年11月30日給付,則依民法第229 條第1 項規
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債務人應於110年12月1日始負遲延責任。)
二、違約金部分,請提出自民國110 年11月3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 依契約約定,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得終止本契約,本
契約終止後,除…尚須依以下標準付出租人違約金,請提出
貴公司通知債務人富田汽車工業有限公司終止契約並請求給
付違約金之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