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25號
CTDV,111,司促,1425,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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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吳翊琳 


債 務 人 吳冠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翊琳前就讀樹人醫專,邀同債務人吳冠霖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
  幣68,45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依借據約定,債務人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
  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
  債務人吳翊琳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吳冠
  霖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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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