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02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耕一
債 務 人 蔣宜軒即蔣國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蔣國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
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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